想要創業加盟當老闆?加盟簽約前必知的7大注意事項

【摘要】

一、契約審閱期

二、供貨價格爭議

三、商圈保障

四、競業禁止條款之年限

五、管理規章的問題

六、違約金之判定

七、續約與解約之處理

 

  這兩年因為疫情所致的斜槓與離職風潮,促使許多人開始規劃自己的創業夢,而其中加盟又可以快速複製其品牌的成功經驗與經營技術,也是不少人的在創業時的選擇之一。在加盟流程中,最重要的一環就是「簽約」,但簽訂加盟契約並非想像中這麼簡單。舉例來說,定型化契約的訂定方都需要提供另一方「契約審閱期」,好讓對方能有充足的時間閱讀該契約;或是契約中若有寫到競業禁止條款,就會影響到加盟者在加盟期間內,甚至是解約後是否能從事相關行業。或許這些事項都是一些小細節,但是唯有願意花時間把契約中的條款逐一仔細看清楚,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,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,讓創業之路更加順遂穩固!

 

 

一、契約審閱期

  與連鎖品牌簽約,基本上都是以「加盟定型化契約」為主,是由加盟總部預先訂好契約內容,而加盟者在簽約時磋商或更改契約條款是相對困難的。然而,在簽約之後產生爭議,僅能依該定型化契約所約定的條款去解決,所以在簽約前仔細看清楚、逐一了解內容後再簽約,才能盡量減少往後的紛爭。

  因此,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,加盟總部應給加盟者「至少五天」的定型化契約審閱期,並可要求加盟總部在簽約前十天提出公司的相關資料,且簽約完畢後三十天內,給加盟者一份完整的加盟契約當作留存,這麼做也是為了讓加盟者權益再多一層保障哦。

📝:十天前提供資料、五天以上契約審閱期、三十天內給予契約留存

二、供貨價格爭議

  每間加盟店對外都代表了該品牌的形象,因此加盟總部為追求品質一致穩定,通常都會要求加盟者必須向總部或特定供應商購買原物料,但這也是最容易發生爭議地方。因為加盟者可能在經營一段時間後,會認為總部所提供的貨源價格過高,進而自行向外採購。

  或許外面的原物料報價會佔有一些優勢,但相對的可能會有供貨突然短缺、食材品質不穩、進貨時間較不固定等疑慮,且加盟店主也會需要再多花時間與供貨商溝通協商,這些都是看不見的成本。雖然每種產業的原物料成本不盡相同,不過一般建議可將成本控制在營收占比的30%至40%,會是較為合理的範圍。

📝:可以透過總部提供的貨源品質與穩定度來評估供貨價格是否合理,價格並不是唯一的衡量標準。

 

三、商圈保障

  對於加盟者來說,店址的選擇與商圈的範圍都會大大影響到店面的生意,總部除了協助挑選適當的店面位置,替加盟者把關每間店會吃到的餅,不會因品牌擴張而受到侵害也是相當重要。而「商圈保障」的意思是指為避免形成同一加盟體系內部競爭,在該商圈範圍內不應存在其他同品牌的加盟店,以保障加盟者能在這邊長久經營與發展。加盟契約上應該針對商圈保障列出具體詳細的規定,而目前常見的作法都是以「距離」來規定保障範圍,不過實務上是否適用還是要依產業與商圈特性來判斷了。

📝:請總部維護加盟店之間的生意範圍,避免「網內互打」的情況發生。

 

四、競業禁止條款之年限

  競業禁止也是在加盟契約中一定會看到的規定,但你可能沒聽過這個詞,這個條款的本意是在保護加盟總部的智慧財產權、經營技術及獨家秘方,不會因為開放加盟而遭到外流。所以競業禁止的意思是在要求加盟者在契約期間內,或是契約結束後一定時間內,不能從事與該加盟總部類似性質的工作。

  但問題就在於,禁止的時間到底應該設定多久才是合理的?如果太短,可能起不了保護總部的作用,但若時間過長,則是會影響到加盟者往後工作的權益,而一般認為合理的期限為1至3年,可提供給加盟者在審視契約時作為參考。

📝:競業禁止能夠保障總部權益,而加盟主可以透過合理的限制期保護自己。

 

五、管理規章的問題

  由於加盟契約中的管理規章為數眾多,而且通常會包含一項規定:「本合約未盡事宜,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。」如果加盟總部並未明列出管理規章,最好能請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契約的最後面。

  管理規章可能包含總部對加盟店的授權關係與管理權限,像是總部會將技術轉移給加盟主,但所有營業責任則是歸加盟主單獨負責,也就是盈虧自負,或是加盟店必須配合總部的營業時間、促銷活動等來販售產品;也有加盟者應支付給總部特定費用之比例,如廣告宣傳費、員工的教育訓練費等等。

📝:如同家庭會有家規來維持秩序,加盟總部也需要建立一套自身的管理規章來保障彼此權益。

 

六、違約金之判定

  當然沒有人會希望自己發生違約的糾紛,但若不小心被總部要求支付違約金,可能會有兩種狀況:

(1)   加盟契約中沒有寫違約金:若加盟總部認為加盟者未履行契約條款的話,除了需要舉證加盟者違約,還要證明總部因為這次違約受到了多少損失,才有辦法對加盟者要求違約金。

(2)   加盟契約中有寫違約金:總部可以不用舉證自己的損失多寡,只要能證明加盟者有違約情形,就能直接訴請加盟者依照契約給附違約金。

  另外,如果契約條款明顯有失公平,加盟者仍能提起民事訴訟,主張《民法》第247條之1規定個別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,為自己爭取權益。不過,為了減少日後麻煩的訴訟流程,最簡單也最重要的還是要避免違約行為,並在簽約前要注意違約的相關條款,以免遭到鉅額求償。

📝:若未寫明違約金須舉證損失程度,但契約已寫違約金則「只須」舉證加盟者之違約行為即可求償違約金。

七、續約與解約之處理

  因為投資經營一定會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收回成本,像加盟早餐店可能是2到3年,自創品牌餐館可能是3至5年左右,在那之後才是加盟者正要開始有投資報酬率的時候。然而,如果契約期限過短,或是因續約時權利義務變動而無法繼續合作,恐怕是得不償失。因此,在簽約時要將眼光放遠一些,先了解再續約的條件會不會有所更動,以及首次契約的期限長度,如同上述,加盟契約一般是3年至5年較為常見;或是有較長期像10年以上的契約,此時加盟者也要思考清楚是否對自己的體力與能力有信心,或資金是否足夠讓自己能撐到下一次10年後續約。

  反之,如果加盟者選擇不繼續與該總部合作,想要解約的時候,最重要的就是要拿回保證金(如果當初加盟時不需要繳保證金,那事情會更加簡單),總部會看加盟者是否有違約或是積欠貨款之情形,若有則可能會以保證金去作償還哦!此外,在簽約時還要注意,總部是否寫清楚解約時會歸還多少比例的加盟保證金,以及歸還條件與期限,要是總部未能依照條款進行退款,加盟者也可以再向法院提出《民法》賠償控訴。

📝:要注意契約期限是否合理、符合自身能力,也別忽略解約時退還費用的相關條款!

 

  最後,公平交易委員會為了避免加盟總部不當利用資訊優勢吸引加盟者,或是刻意製造資訊落差使加盟者無法做出正確交易判斷,而針對加盟業主訂定了七項「應揭露加盟重要資訊」,也是我們在第一點提到應於簽約前十天提出公司的相關資料,裡面包含了許多我們在上面提到的應注意事項,可以讓加盟者在與加盟總部洽談時當作參考。

  其實在簽訂加盟契約最重要的是「細心與耐心」,當有任何看不懂或沒寫清楚的部分,都可以向加盟總部詢問,而不是因為急著要趕快開店,將契約翻一翻就草草簽下契約,日後恐怕會造成更多想不到的麻煩。